|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法院概况 机构设置 新闻中心 司法公开 诉讼指南 案例评析 法苑文化 人民陪审 预算公开 决算公开 视频在线 民意沟通 执行信息公开 党史学习教育 队伍教育整顿 困境企业司法挽救

 

望奎法院召开闫宝中与郑宝元 故意伤害执行异议一案听证会

  发布时间:2013-11-01 14:18:52


    望奎法院高度重视信访工作,多措并举处理信访案件。针对申请执行人闫宝中上访的情况,院长裴景田亲自决定利用听证会形式处理该起案件,并亲自邀请有关部门领导参加。

    2013年10月25日上午,望奎法院在同源宾馆召开关于申请执行人闫宝中与被执行人郑宝元故意伤害执行异议一案听证会,县人大、县政协、县政法委、县检察院、县信访局、县公安局等十几个部门的领导旁听了此次听证会。

    2000年郑宝元将闫宝中打伤,2002年10月郑宝元被望奎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被判赔偿被害人闫宝中各项损失3万余元。2007年郑宝元服刑期满后,闫宝中的妻子(代理人)杨忠华到望奎法院申请执行赔偿款,望奎法院受理该起执行案件后,发现被执行人郑宝元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该案没能执行。申请执行人闫宝中的代理人杨忠华对此不服,向望奎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称被执行人郑宝元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望奎法院专门组成合议庭,由副院长杨长龙担任审判长,执行局长钱立军、信访办主任刘继军参加合议。听证会上,合议庭认真进行法庭调查,针对申请人提出的被申请人有房屋、土地、收入的情况,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由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并有多名证人出庭作证,接受质证,双方当事人就被执行人财产现状进行了辩论。查明,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被执行人郑宝元本人分得承包田4.5亩;2002年8月6日,经望奎县人民法院调解被执行人郑宝元与前妻宁侠离婚,共同财产三间一面砖瓦房归宁侠所有,后来宁侠将这所房子给其女儿;2002年10月29日,郑宝元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7年10月郑宝元服刑期满,出狱后在厢红六村委会办公室居住了一年多,其女儿见其无房居住就让其住她的房子;2011年腊月郑宝元与李丙芹再婚,仍住在其女儿的房子里;2012年冬天,郑宝元从车上掉下,摔伤脊骨;2013年,郑宝元只种口粮田,没有买其他土地耕种;郑宝元在望奎县所有金融机构没有存款。最后合议庭当庭裁定,被执行人郑宝元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驳回申请执行人闫宝中的执行异议申请。

    听证会后,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杨忠华服判,表示不再找法院了。旁听的各部门领导也纷纷表示,这次听证会能够通过公开促进公正,效果很好,达到了预期目的,希望望奎法院继续坚持这种做法。

责任编辑:马桂婧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