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新法已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今后,当事人到法院立案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 对委托代理人作了新规定
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
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除此之外,其他公民没有权利代理民事诉讼案件,防止一些不懂法的“黑律师”参与民事诉讼,扰乱法庭秩序和社会秩序,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增加了诉讼(仲裁)前证据保全制度
新《民诉法》完善了证据保全制度,增加了诉(仲裁)前证据保全。新修订的《民诉法》第81条第2款规定,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增加诉前保全制度,其目的就是要在起诉前固定和保存证据,使其发挥证明案件事实、发现真相的作用,满足诉讼实践的需要,更好地、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三、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要先行调解
新修订的《民诉法》第122条规定,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当前,我国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各类民事纠纷日益增多,充分发挥调解作用,尽量将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当地,对及时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调解作为解决纠纷的有效方式,具有程序简便、方式灵活、自觉履行率高等优点。未经人民调解的纠纷,起诉到法院的,可以先行调解;经过人民调解未达成调解协议的纠纷,起诉到法院的,也可以先行调解。为此,新修改《民诉法》增加了上述规定。
四、部分案件可到原审法院申请再审
新修订的《民诉法》第19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这样修改的考虑是,审判监督程序对于纠正错案,维护司法公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将当事人一方人数较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有利于查清事实,将纠纷解决在当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