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法院概况 机构设置 新闻中心 司法公开 诉讼指南 案例评析 法苑文化 人民陪审 预算公开 决算公开 视频在线 民意沟通 执行信息公开 党史学习教育 队伍教育整顿 困境企业司法挽救

 

浅谈法官应具备的基本素质

  发布时间:2013-12-02 10:02:29


摘要:法官素质指的是作为居中裁决者的法官在处理具体案件时所表现出的各种能力的综合体。法官素质与司法公正具有内在的互动关系,高素质的法官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础和最有力的保障。在现代法治社会中,我们法官不仅仅是纠纷的裁决者,在群众的心目中,更是法律规则的宣示者。法官的不当行为不但会诋损法官本人的尊严和声誉,而且会引发公众对司法公正的质疑,因此,法官应具备超乎平常人的素质。本文中,笔者将结合审判工作实践,探讨作为一名法官应具备的基本素质。

    [关键词]法官 素质 职业道德 职业能力 司法品性

    一、法官素质的定义。

    法官素质,指的是作为居中裁决者的法官在处理具体案件时所表现出的各种能力的综合体,具体可分为政治素质、专业知识、实践经验、专业能力、道德素质和性格特征六个方面的要求,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法官必须能够自如应付各种千变万化的社会情况,在处理案件时能够遵守法定程序,正确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二是法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素质,受过严格的法学教育,掌握法律的精神实质,具备相应的职业能力;三是法官应具备相应的个性品质,具有公正无私、是非分明的道德素质。

    二、法官应具备的基本素质。

    我国相关法律已经规定了法官应具备的基本素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四章第九条规定了担任法官应当具备的条件,其中第(四)项规定:法官应该“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第(六)项规定:“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工作满二年的;或者获得法律专业学士学位,工作满一年的;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法律专业博士学位的,可以不受上述工作年限的限制。”据此,我认为法官应具有如下基本素质:

    (一)政治素质

    法官能否主持正义,主要取决于法官本人的政治素质,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才有可能超越各种政治偏见,秉公而断,作出公正的裁判。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法官的政治素质主要体现为:拥护宪法,并忠实地执行宪法和法律,忠于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依法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公民的权益,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尽职尽责;通过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思想觉悟,加强品德修养,坚决抵制来自法外的干涉,依据事实和法律,秉公办案。法官的政治素质过硬,有助于排除非法干扰,增强独立处断的能力,提高案件审判的质量,为司法公正提供重要的保障。

    (二)职业道德素质

    法官的职业道德是维护司法公正与司法公信力的重要基础, 昭示了社会对于法官职业的合理期望。法官职业道德修养是法官在职业道德原则的指导下, 自觉按照法官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在职业道德意识和行为品德方面进行自我教育、自我陶冶、自我完善的过程, 以及经过长期的司法实践所达到的道德情操和境界。作为法官,必须严格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为衡量自己行为的标准。法官是否遵守法官职业道德规范,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官的个人品质,一个道德品质高尚的人,在各种权势面前不屈服,在利诱面前不贪婪,有较强的克制力,有明确的是非观,因而在作出裁判时能抵御各种干扰和诱惑,能公正地依照法律进行裁决。具体来说, 法官的职业道德素质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崇法。著名法学家博登海默曾经说过: “法律制度所应得的尊严与威望, 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该制度的工作人员的认识广度以及他们对其所服务的社会责任感的性质与强度。” 可见, 法律是否发挥了应有的功能与价值, 是否体现了应有的公平与正义, 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官是否有崇法的精神和信念。作为法官, 崇法是其职业道德内容中的一个重要方面。

    二是守法。作为法官, 首先自己要守法, 然后才能使公众产生对法律的尊重与信仰。法官的“守法从一定意义上关系着法律至上观念的成败。因为完全缺乏对法律的经验, 人们尚可以相信法律的价值及其作用, 保留对法律的期盼。若是一种恶劣的‘政府都不守法’的法律经验, 将会从根本上摧毁关于法律的信念, 甚至使人们丧失对法律的信心, 更不必说法律至上的观念。” 所以, 作为法官就必须处处严于律己, 带头守法, 以维护法律的威严。

    三是护法。任何法律的贯彻实施, 都不可避免地会碰到各种各样的矛盾,权与法、情与法的争斗时常发生。作为法官, 在法律遭受亵渎时, 就应该义无反顾的站出来, 维护法律的尊严, 而不是犹豫在权与情的围墙之中。正如马克思所说: “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 法官的责任是当法律运用到个别场合时, 根据他对法律的诚挚的理解来解释法律。”

    (三)职业能力素质

    职业能力素质指的是法官在处理具体案件时所必备的法律专业知识、实践经验、洞察力、判断力、写作能力、分析能力等专业技能。作为法官, 要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基础、丰富的裁判经验和较高的专业能力。专业知识是法官从事审判工作的起码要求,它是职业能力的基础,法官可以通知自学和培训等途径获得专业知识。法律实践是法官成长的摇篮,一名法官不管他有什么样的教育背景或法律专业知识,如果没有一定时间的法律实践,就不能成为真正的法官。法律条文本身是十分抽象、刻板的,只有通过具体化的实践应用才能生动起来,才能把专业知识转化为专业能力。法律实践经验是一个人理解案件事实的基础、掌握案件事实的实质及找到解决纠纷的合理方式的必要条件,只有那些具有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善于从实践中学习的人,才能成为称职的法官。专业能力是法官把法律应用于裁决案件或解决社会纠纷的能力,与专业知识相比,专业能力是天赋,是专业知识、学习和实践三方面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而不仅仅是一个人的知识背景或文化素养。笔者认为,法官要具有以下职业能力素质:

    一是法官要具有高超的法律专业知识。法律是一门博大精深的社会科学,法官对法律专业知识的掌握不仅局限于对条文的基本理解,而且还应当精通法理,能够领悟法律的真谛。只有如此,法官才能妥善地化解因为法律的漏洞、模糊或者是冲突而产生的矛盾,从而根据法律的真正精神对人民的权利予以保护,对社会的生活予以指引。正如英国大法官爱德华柯克曾经说过的:“法律是一门艺术,它需经长期的学习和实践才能掌握,在未达到这一水平前,任何人都不能从事案件的审判工作” 。

    二是法官要具有丰富的司法经验和一般社会生活经验。法律的生命就在于其能够对社会生活给与现实的调整,而法官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条件无疑是首先能够准确地认定案件事实。由于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依赖于对社会规律和基本常识的掌握,因此丰富的司法经验和社会生活经验是法官正确解决案件事实问题的重要保证。此外,具有丰富司法经验和社会阅历的法官也是司法权威得以确立的一个重要条件,对于这样的法官作出的判决,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往往会给与更多的信任和尊重,而这些成熟的法官往往也会对当前社会的价值需求有着更为深刻的理解,从而能够提供其所真正需要的正义。

    (四)司法品性素质

    司法品性是指法官所必备的公正、正义、廉洁等道德品质和博爱、耐心等性格特征。有学者说:“因为从长远来看,除了法官的人格之外,没有其他东西可以保证实现正义。” 法官的个人品质是通过法官的职业良心表现出来的,它是法官对自己的职业道德责任的自觉意识和自我表现。一方面,在法官职业道德范畴中,良心、职责、义务是密切联系、不可分割的。当评价自己的行为符合责任和义务时,就会感到光荣与自豪,感到道德上的满足;当出现失误或损失时,就会感到羞愧,并进行自我谴责或主动承担责任。另一方面,法官的职业良心是在审判实践活动中以及在长期社会生活过程中逐渐形成的,与法官个人的经历、学识、品质都有密切的关系。

    法官的性格特征是指司法工作对法官性格倾向和态度的特殊要求,比如博爱、耐心、宽恕、人权意识等性格特征。法官的性格与天生性格倾向有一定关系,但主要是通过长期的道德修养形成的个性。试想,诉讼当事人总是希望法官能够耐心地听取自己的意见,了解事情的原因,而不希望法官粗暴地打断其陈述、武断地做出结论。耐心虽然简单,但做起来并非容易。博爱、宽恕、人权意识等性格特征的形成更是需要较高的文化和道德修养。法官应具有如下司法品性:

    一是公正无私的精神。司法的灵魂在于其能够以中立的立场来客观地处理任何社会纠纷,一旦法官在判断之前对于要判断的对象产生了不合理的偏见,这不但会使其得出的判断偏离案件的事实真相,而且也会因此失去社会公众的信任,从而彻底破坏司法审判的正当性。公正无私的精神是法官人格的重要体现,意味着法官能够摆脱任何不合理的影响,依照自己的良心来对案件事实进行判断。如果法官因为某种不正当的压力而偏向某一方,就等于失去了进行独立判断和自主决定的能力,进而沦为实现某种不正当目的的工具。

    二是司法良知。良知是指一个人根据自己作为人所具有的愿望和体验而形成的对于何者是应该做的、何者是不应该做的心态和意识,它表现为一种内心的确信,即深信自己的言行要怎样才是正确的,只有按照自己深信为正确的去做,才能够感到心安理得。因此良知具有“辨别是非得失,取舍善恶的意识作用”。 虽然不同人的生活经历会有所不同,但是人在本性和良知方面总会有些共同之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当法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发现其结果会违背社会的基本道德准则的时候,不能以任何理由来回避自己良知的拷问,而放任不公正结果的发生。

    三是法官的自律。作为法官,要树立辩证唯物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通过学习、实践和自我反省,接受来自社会各界的评价和监督,不断提高自身的法律修养,忠于法律,热爱审判事业,具有极强的职业责任感和荣誉感,把司法工作作为神圣的事业,将司法公正作为自己的使命,以一腔浩然正气,在种种诱惑面前做到秉公守法、廉洁办案,捍卫法律的尊严,保证法律的正确适用。

    参考文献:

    [1]俞亮,张驰.提高法官素质是增强司法能力的根本途径.北京交通大学学报,2006(1).

    [2]孙洪坤,王春梅.法官素质与司法公正.中共长春市委党校学报,2004(1).

    [3]汪孟.论当前我国法官职业伦理之培塑.法制与社会,2013(2).

    [4]刘麦霞,刘兵.试论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法官素质的提高.商洛学院学报,2007(1).

    [5][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华夏出版社,1987.

    [6]夏锦文,蔡道通.论中国法治化的观念基础.中国法学,1997(5).

    [7]马克思, 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1 卷.人民出版社, 1956.

    [8][美]罗科斯鸠德.普通法的精神.法律出版社, 2001.

    [9](美)本杰明愠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商务印书馆,1998.

    [10]张建伟.刑事司法体制原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2.

责任编辑:赵立国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