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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谭某某撤销缓刑案

  发布时间:2014-01-19 12:03:30


     近日,望奎县人民法院适用听证程序,审结一起望奎县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局建议对社区矫正人员谭某某撤销缓刑案件。

     经审理查明:罪犯谭某某被望奎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在刑事判决书生效后,于2013年10月28日到望奎县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局报到,并于当日脱离监管。至今望奎县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局及谭某某亲属均无法与其取得联系,现罪犯谭某某己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

     望奎县人民法院认为,罪犯谭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了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监督管理规定,对望奎县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局撤销缓刑的建议,法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望奎县人民法院(2013)望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书中对罪犯谭某某宣告缓刑二年的执行部分;

     二、对罪犯谭某某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八个月。

责任编辑:赵庆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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