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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奎法院审判委员会介绍

  发布时间:2019-02-01 15:44:08


一、组织机构

1、审判委员会是我院的最高审判组织,其委员经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由院长、副院长、庭长中的若干人组成,实行民主集中制,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不同意见允许保留。

2、审判委员会由院长或院长授权的一名副院长主持。

3、审判委员会必须由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出席方可举行,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应当由审判委员会委员的半数以上通过。

4、审判委员会开会时,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其委托的副检察长可以列席,发表意见,但不能参加表决。经院长决定,本院有关人员可以列席,介绍情况、回答询问。

5、审判委员会设秘书一人,负责审判委员会会议记录和会务等有关事宜。

6、审判委员会讨论的议题除临时召开的会议外,一般应在会议前一天告知各位委员。

二、会议时间

审判委员会实行例会制,除由院长决定临时召开外,每月21日定期召开,遇到特殊情况顺延。会议不召开时,由秘书事先告知各位委员。

三、议事范围

1、讨论免于处罚,宣告无罪及重大疑难或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

2、讨论重大、疑难和较复杂或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民商事、行政案件。

3、讨论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的再审案件。

4、讨论执行中变更主体和发现原审有误的执行案件。

5、讨论主管院长、庭长、合议庭成员,主审法官之间任何一方有分歧意见的案件。

6、讨论决定与审判工作有关的重要问题。

7、讨论决定任命助理审判员。

8、组织审委会委员进行业务学习,总结审判工作经验。

9、院长认为应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其他审判问题。

四、议事程序

1、凡需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必须经庭务会讨论确定,报请院长或主管副院长签批同意,在审判委员会秘书处登记后方可上会。

2、每月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登记截止日期为18日,主办人要向审判委员会秘书提交结案报告,审判委员会秘书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应退回修改或重写,审核同意后主办人要按审委会委员人数打印结案报告并回交给审判委员会秘书。不登记或不提交结案报告的一律不得上会。

3、审判委员会秘书应于19日向院长汇报本月拟讨论的案件,并将讨论案件的顺序告知各位委员。

4、讨论案件一般应按登记的顺序进行(特殊情况除外)。

5、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程序是:

(1)主办人就整个案件进行全面汇报。阐述认定的事实,认定事实采信的证据、判案的根据和理由、定性、处理和适用法律,合议庭意见。合议庭对案件事实、证据、适用法律、处理结果全面负责。

(2)主办人如实回答各位委员的各种与案件有直接关系的询问。

(3)各位委员对案件进行讨论,首先由主办人所在庭审发言,全面综述案情,发表意见;然后依庭长委员、专职员、其他副院长、主管副院长、院长顺序发言。各位委员讲明观点,谈透理由和根据,表明处理意见;不随声附和,模凌两可,不沉默弃权。

(4)院长或主持会议的副院长,在表明自己意见的基础上,对委员发言进行条理性归纳,认定案件事实,论证裁判理由,形成裁判结果,结合审判委员会讨论意见,进行表决。

(5)与会委员在笔录上签名。

五、审判委员会名单

姓  名      职  务  

陈颖谦      院  长

杨长龙      副院长

孙  河      副院长

徐舟祥      专职委员

张永顺      专职委员

钱立军      执行局局长

王春阳      审管办主任

何玉斌      刑庭庭长

杨立德      民一庭庭长

吴柏林      行政庭庭长

责任编辑:赵立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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