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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十三种不得有行为

发布时间:2014-08-26 08:35:50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二)贪污受贿;

  (三)徇私枉法;

  (四)刑讯逼供;

  (五)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

  (六)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审判工作秘密;

  (七)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八)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

  (九)故意拖延办案,贻误工作;

  (十)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十一)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十二)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十三)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法官有违反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赵立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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