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法院概况 机构设置 新闻中心 司法公开 诉讼指南 案例评析 法苑文化 人民陪审 预算公开 决算公开 视频在线 民意沟通 执行信息公开 党史学习教育 队伍教育整顿 困境企业司法挽救

 

省高院十条禁令及处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4-08-26 08:36:43


一、严禁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宴请、钱物和要求其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违者给予行政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上直至开除处分或予以辞退。

   二、严禁私下会见所承办案件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违者给予行政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上直至开除处分或予以辞退。

   三、严禁为所承办案件的当事人介绍律师、代理人。违者给予行政记过处分;从中谋取利益的,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上直至开除处分或予以辞退。

   四 、情节或后果严重的,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上直至开除处分或予以辞退。

   五、严禁故意拖延办案。违者给予行政记过处分;情节和后果严重的,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上直至开除处分或予以辞退。

   六、严禁违法采取强制措施。违者给予行政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上直至开除处分或予以辞退。

   七、严禁泄露审判秘密。违者给予行政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上直至开除处分或予以辞退。

   八、严禁违法干预和插手下级法院或其他法官的审判、执行工作。违者给予行政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上直至开除处分或予以辞退。

   九、严禁酒后开庭、办案、驾车及酗酒滋事。违者给予行政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上直至开除处分或予以辞退。

  十、严禁参与赌博和各种带有色情性质的活动。违者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上直至开除处分或予以辞退。

  全省法院工作人员违反上述“十条禁令”的,除依照该禁令处理外,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在审判、执行岗位工作的并视情予以调离岗位或提请免除法职;是党团员的并视情给予相应的党、团纪处分;负有失职失察责任的直接领导,也要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恶劣影响的,负主要责任的领导应依据最高法院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及专门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引咎辞职规定(试行)》引咎辞职。同时,对所管辖法院或部门出现违反“十条禁令”的行为瞒、压不报或袒护包庇的,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本禁令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赵立国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