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队伍建设,明确工作职责,规范内部管理,进一步加强目标管理考核工作,充分调动干警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保证各项工作任务顺利完成,本着明确目标,方便考核、完善制度、重在实效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严格、准确、公开、公正;
(二)月检查与半年考核通报相结合;
(三)各单项考核责任部门分工负责、相互配合;
(四)案件管理、案件监督、队伍建设、行政管理、纪检监察、调研宣传、综合工作等七项工作统筹兼顾,奖惩分明。
二、考核对象及奖金基数定位
(一)考核对象为庭科室局队(以下简称各部门)在岗人员(含本单位聘用制书记员、聘任制法警、事业编制人员);
(二)完成本职工作任务的,即视为完成工作目标;
(三)设立目标考评专项奖励基金,每人每两季度完成工作目标,得基础分2000分;由院考核委员会每半年对各部门人员进行考评,根据实际得分,兑现奖罚;
(四)年度最高加、扣分不超过400分;
(五)第一、二季度目标考核,只记录加、扣分情况,不进行考核分的加、扣核算,得基础分2000分;第三、四季度目标考核,在基础分2000分的基础上,对全年的加、扣分情况进行统一核算。
三、考核内容及记扣分标准
(一) 案件管理工作考核标准
1、审判流程管理工作考评(第(1)—(10)项,由立案庭
负责考评,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监督;第(11)(12)项,由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考评)
(1)立案庭设立案组、排期负责人、送达负责人、信访负责人。立案人员按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接待解答,负责刑事、民一、民二、行政、审监、执行立案、指导当事人举证,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在2日内将立案信息准确无误地输入微机,逾期未录入的,扣相关责任人10分;将诉讼材料2日内转排期组。逾期未完成工作任务,每件扣责任人10分;信息输入或转送材料差错的,每项扣相关责任人10分。
(2)排期人员负责案件开庭排期、确定办案法官,根据案件繁简分流的要求,对案件所适用的程序做出决定。应在接到立案组转送的材料后2日内确定开庭时间、办案法官、案件适用的程序,逾期未完成上述工作的,每件扣相关责任人10分。
(3)排期人员在开庭时间、办案法官、案件适用程序确定后2日内,完成对原告送达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对被告邮寄送达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逾期未完成上述工作的,每件扣相关责任人10分。
(4)排期人员对被告邮寄送达不成功,得到确实的证据后,必须在1日内将需要送达的诉讼材料转入送达组直接送达,逾期未完成工作的,每件扣责任人10分。
(5)送达负责人在接到排期组转送的诉讼材料后,应在5日内完成对原告、被告的送达工作,并将送达后的诉讼材料转立案组与卷宗统一移交相关业务庭,逾期未完成工作的,每件扣责任人10分。
(6)送达人员经过3次送达没有找到被告未完成送达任务的,应在第3次送达后的次日将情况向排期组反馈,未及时反馈情况的每件扣相关责任人10分。
(7)排期人员在接到反馈情况后,应在2日内及时做出调整,在确认被告下落不明后及时将卷宗及相关的笔录材料移送业务庭进行公告送达。如未按要求开展工作造成案件长期在立案庭滞留,每件扣相关责任人20分。
(8)每月20日前,各业务部门向立案庭报送上诉案件报表、更审改判案件报表,迟报一天扣庭长、内勤各10分;报送不实,每少报一件扣庭长、内勤各10分;当月不报扣庭长、内勤各20分。
(9)严格遵守《上诉案件报送及发回重审案件返还交接制度》,不及时报送的扣案件承办人及书记员各10分。
(10)各类案件必须在审限内结案。对超审限案件,发生一起扣案件主审人50分,扣相关业务庭长30分,扣主管领导10分。
(11)案件在立案庭送达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到期必须说明情况转入相关业务庭,相关业务庭必须无条件接受不得推诿。如超过一个月案件未送至业务庭,视情节每件扣相关责任人及立案庭庭长各20-50分。
(12)立案庭庭长要对各组的工作适时做出调整和安排,对不服从领导的工作人员除按照相关规定批评教育外,每次扣相关责任人30分。
2、诉讼费管理工作考评(办公室负责考评,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监督)
(1)当事人申请缓交诉讼费的,由立案庭庭长(法庭庭长)负责审查,经审查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条件的报院长审批。申请缓交诉讼费的,填表一式两份,院长签字的装入卷宗,另一张表由立案庭备案,内勤负责保管。立案庭庭长(法庭庭长)未认真履行审查职责,造成适用缓交诉讼费错误的,每次扣50分。
(2)当事人申请免交、减交诉讼费用的,由立案庭庭长(法庭庭长)负责审查,经审查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五条、四十六条的规定条件的,报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审查的项目包括:当事人书面申请书,本人及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诉讼费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立案庭庭长、主审法官未认真履行审查职责,造成适用免交、减交诉讼费错误的,每次扣50分。
(3)申请缓交诉讼费的,由案件承办人负责向申请人催费,在裁判文书送达前将诉讼费催缴交纳,案件承办人未按要求履行催费职责的,每次扣20分。
(4)诉讼费的减、免交,由审判委员会决定,相关主审法官负责向审判委员会汇报。
(5)执行人员在案件实际执结后,应将申请执行费从执行款中扣除,随卷到立案庭办理交费手续。对未按要求扣缴执行费的案件承办人,在责令按要求扣缴补齐案件申请执行费后,每次扣该案承办人30分;因案件承办人责任,导致执行费未交纳,责令其按要求催缴,未催缴回的由案件承办人负责补齐,并扣该案件承办人50分。
3、信访工作考评(由立案庭信访办公室负责考评)
(1)立案庭负责日常信访工作,根据中院和市、县政法委的要求建立信访档案,要做到信息准确、资料齐全。如未按要求建立信访档案的,每件(次)扣相关责任人20分,庭长15分,主管领导10分。
(2)立案庭信访人员负责对各业务部门的信访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各业务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并按照要求及时报送相关材料或卷宗,未按要求报送相关材料、卷宗的,每次扣相关部门负责人50分。
(3)立案庭信访接待人员负责每周院长接待日的安排和催办工作,应及时通知院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按时参加接访,做好接访记录。对需要催办的案件要按照接待领导要求在接待日次日制发案件催办单,并转送相关业务庭,信访接待人员未按要求履行职责的,每次扣20分。
(4)各业务庭的庭科室局队长为催办单的接收人及被催办案件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在7日内组织人员对被催办的案件进行调查并向立案庭信访人员反馈情况,如未按要求组织人员对被催办的案件进行查办、反馈情况的,每次扣20分;被催办案件所在庭的工作人员未认真按照该庭科室局队领导的指令查办案件、反馈情况的,每次扣50分。
(5)落实信访包案责任制,对越级到省级以上部门上访的案件,落实主管领导和庭长包案,做好息诉停访工作,因工作不当造成重访的,每件扣相关责任人20分。
(6)涉访的相关部门、承办人未听从信访主管院长、庭长统筹安排的,视情节每次扣相关责任人20-50分。
(7)因案件主审人责任造成案件质量瑕疵、错案,当事人到市、省、国家上访,每件扣主审人20分、30分、40分,庭长15分、20分、30分,主管领导10分、15分、20分。
(二)案件监督工作考核标准(由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考评)
1、工作量考评
(1)刑事审判庭第一季度结案率不低于50%,到第二季度结案率不低于70%,到第三季度结案率不低于80%,到第四季度结案率不低于95%;
民一庭、民二庭、行政庭、审监庭、东兴法庭、东风法庭、三合法庭,第一季度结案率不低于40%,到第二季度结案率不低于50%,到第三季度结案率不低于70%,到第四季度结案率不低于95%;
执行局第一季度结案率不低于20%,到第二季度结案率不低于40%,到第三季度结案率不低于60%,到第四季度结案率不低于95%;
立案庭每季度结案率不低于90%。
各业务部门每季度结案率与以上标准相比(以报表为准),达到标准不加分、不扣分;每高一个百分点,给相关部门加20分;每低一个百分点,扣相关部门10分。
(2)庭局长每季度应参与办案数不能少于本部门办案平均数的70%,每少1件扣10分。副院长参与承办重大疑难案件的审理,每季度不少于1件。
(3)书记员应按时完成庭审电脑记录任务、信息报送、卷宗材料整理等各项审判辅助工作,每少完成一项扣10分。
(4)各业务部门法官实行调解结案奖励制度,调解结案率基数为全年案件总数的80%,低于基数80%不扣分,每超出一个百分点,主审法官加10分。
2、案件质量考评
(1)实行案件月结月查考评制度。各业务部门每月25日前向审监庭报送上月本部门每名审执人员及庭局长审执结案件数及卷宗,迟报一天扣主审人10分,每少报一件扣主审人10分。
(2)各业务部门全年发回重审、改判、本院监督再审改判、申诉改判、抗诉成功率低于0.5%给主管领导、庭长各加20分;超过0.5%扣主管领导、庭长各20分。
(3)各业务部门报送的卷宗必须是上月审结的且与研究室报表一致的,不一致的扣主审人、内勤各5-10分。
(4)裁判文书应符合制作裁判文书技术规范,不符合规范的,每份扣主审人5分、书记员10分;庭审笔录、调查笔录出现错、漏、丢字现象或卷宗装订不规范情况的,每处扣主审人5分、书记员10分。
(5)承办人必须对审监庭检查出的问题进行整改,根据问题的不同情况,按照整改通知规定的期限整改,并向审监庭反馈整改情况。未按要求时限整改并反馈情况的,每件扣庭长、相关责任人各10分。
(6)在立案或审理案件过程中,遗失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等卷宗材料的,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视情节每件扣相关责任人50-100分;丢失卷宗的,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每件扣相关责任人200分。
(7)被上级法院发回重审、改判、抗诉的案件,被人大代表或者人大常委会提出个案监督的案件,实体、程序存在问题的每件扣相关主审人50分,扣合议庭成员20分(正确意见除外);采取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有错误的,视情节每件扣相关责任人50 -100分。上述案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后出现实体、程序、采取强制措施、保全措施错误的,如果是因为主审人隐瞒真实情况除对主审人、合议庭成员按上述标准扣分外,还要对该主审人及合议庭成员全院通报批评。否则,每件扣发表错误意见的审判委员会委员50-100分。
(8)经审判委员会讨论,确认为质量差错案件的,每件扣相关责任人10、30、50分;确认为错案的,每件扣相关责任人50、70、100分。经审委会讨论后的案件被确定为质量差错案件或错案的,若因承办人在事实或证据等方面未查清,由承办人负责;反之质量差错案件每件扣发表错误意见的审判委员会委员50分,造成错案扣发表错误意见的审判委员会委员100分。
(9)被依法确认予以国家赔偿的案件,除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外,每件扣相关责任人100-200分,扣主管领导200分。每件扣发表错误意见的审判委员会委员100分,发表正确意见的不扣分。
(10)对被审判委员会确认为错案的案件或被依法确认予以国家赔偿的案件的承办人及其所在部门,取消该案件承办人及部门年度评先选优的资格。
(11)通过各种监督渠道,经审判委员会确认,执行案件存在不及时、不规范、不依法执行情况的,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视情节每件扣相关责任人20-50分。
(12)本院决定再审改判的案件,确属承办人有责任的,每件扣相关责任人50分、庭长20分。
(13)对上级督办的案件推诿、拖延、顶着不办的,扣相关责任人、庭长各20-50分。被督办案件的承办部门认为案件不属于自身业务范围,但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说明情况,且自行转办的,每次扣该部门负责人20分;隐瞒不办的,每次扣该部门负责人20分。
(14)被督办案件的承办人未按规定的时间报送材料,每次扣该承办人20分。
3、庭审规范化考评
(1)不能用法言法语或运用法言法语罗嗦;提示引导语言不当或发问、庭审审理过程带有倾向性;制止引导庭审活动不力,处理突发事件措施迟缓或对当事人的要求没有答复、答复不明确的,每项扣相关责任人10分。
(2)确定案件争执的焦点不准确、调查重点不突出、庭审各阶段没有归纳总结的,每项扣相关责任人10分。
(3)法律法规掌握不熟、解释不正确、不全面;对当事人所举证据的认定没有依法说理过程,不能提示当事人提供证据,未当庭质证;应当庭确认、采纳认定证据而没有确认、采纳或认定证据发生错误的,每项扣相关责任人20分。
(4)法庭设置不符合要求,主审法官、合议庭成员及书记员,不着2000式法袍,不按照规定使用法槌,书记员不着装的,扣主审法官、合议庭成员、书记员各20分。
(5)开庭时主审法官、合议庭成员、书记员未提前到庭,或存在开庭吸烟、打电话、随意走动等情况的,每次扣相关责任人20分。
(6)开庭时合议庭成员未按照法律规定到庭参加庭审,每次扣案件主审人20分,扣其他合议庭成员50分。
(三)队伍建设工作考核标准
1、队伍建设工作考评(由政工科负责考评)
(1)各部门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要认真参加政治业务学习。每月利用周五下午时间按照本院组织的各项教育活动所制定的临时学习计划,进行政治学习;结合业务实际进行业务学习。每人应按要求记学习笔记,庭里学习讨论要形成庭务会记录。未按要求学习的,每次扣相关责任人20分。
(2)按照平民法院建设活动领导联系点制度要求,每名班子成员每月至少要与联系点联系一次,做好记录,未按要求联系未做记录的每次扣20分。
(3)各党小组没有按党支部要求开展各项活动,每次扣相关党小组组长20分;党员无故不参加党内活动的,每次扣相关党员20分。
(4)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各种学习培训,无故旷课的,每人次扣相关责任人20分,扣庭长30分。
(5)参加院里组织的集体活动(包括县里、中院组织的会议及各项活动和全院干警大会),应严格按照指定的时间、地点、人数和要求参加,有事需要请假的应向组织活动部门的主管领导请假,无故不参加、不请假或迟到、早退及违反相关要求的,每次扣相关责任人10分,扣庭长20分。
(6)对本院及上级的文件、通知、安排传达不及时,落实不到位,影响法院工作的,每次扣相关责任人30分。
(7)各部门将月考勤表每月25日报到政工科,不能及时报送的扣内勤、庭长各20分;虚报、漏报、瞒报的每次扣内勤、庭长各50分。
(8)上班迟到、无正当理由早退的,每次扣相关责任人10分;工作时间用电脑玩游戏的,每次扣相关责任人20分。
(9)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履行请销假手续。病假、事假、婚假、丧假、探亲假及按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休假,一天以内的由庭局长、部门负责人批准;两天至三天的由庭局长、部门负责人向主管院长报告,由主管院长批准;三天以上的由本院院长批准,院长不在,由主持工作的副院长批准。病假应当将诊断书交政工科备案,事假应提前一天申请。请假一律填写请假条,报政工科备案。请假三天以上的,请假期满应到政工科销假。凡违反请销假审批规定的,每次扣相关责任人20分;无诊断书(包括弄虚作假取得证明)和假条或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视为旷工,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旷工一日扣相关责任人20分。月内请假超过15天(含15天),取消当月目标管理奖;季度内请假超过60天(含60天)取消该季度目标管理奖。
(10)由于工作表现突出,凡是本年度受到表彰的集体每个按县、市、省、国家级分别加100分、200分、300分、400分;受到表彰的个人分别加50分、100分、200分、400分。年度内重复表彰的以所得最高荣誉计算,不重复加分。
(11)在本院及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各项竞赛活动中表现突出取得名次的个人,奖励20-50分;在活动中表现突出取得名次的集体,奖励50-100分。
2、司法警察工作考评(由司法警察大队负责考评)
(1)司法警察根据本院审判工作和保卫工作的需要,依法执行各种安全警卫任务,应切实履行职责维护好法庭及执行现场的秩序,确保参与审判、执行活动人员的人身安全,确保审判及执行工作顺利进行,预防、制止和惩治诉讼当事人及其他人员的一切违法行为。在值庭、押解工作中未认真负责出现事故的,除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外,每次扣大队长、相关责任人各20-100分。
(2)司法警察在执行押解、值庭、公审、公判、执行等大型活动时,应按规定做到警容整齐,如举止行为不严肃,执法不规范、不文明,每次扣相关责任人20分。
(3)司法警察除正常工作职责的执行案件任务外,配合案件执行工作的,每次给相关人员加30分,无故不参加的扣30分。
(4)司法警察参加中院组织的重大执行任务,每次加50分,执行死刑的司法警察每次加100分。
(5)司法警察应严格按照枪支使用管理规定的要求配戴使用枪支,未按要求使用枪械的,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视情节每次扣相关责任人50-100分。
(6)司法警察参加市级和中院组织的大比武及各项活动取得前三名的,给相关人员加100分;参加省高院组织的大比武取得优异成绩的,给相关人员加200分。
(四)行政管理工作考核标准(由办公室负责考评)
1、值班人员应按时上岗并认真负责。无故脱岗、饮酒上岗的,每次扣相关责任人10分;漏岗的每次扣相关责任人20分;值班未按时到岗的,每次扣值班人员10分;各庭下班后出现未关灯、未关窗或未锁门等情况,被值班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每次扣相关责任人10分,庭长10分,给值班人员加20分;由于值班人员在值班过程中因未认真查岗,未及时发现问题造成事故或发生事故未及时上报的,视情节每次扣相关责任人20-100分。
2、各部门车辆由于司机失职造成车辆被盗、丢失的,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每次扣相关责任人100分。发生交通事故时,如交管部门认定本院司机负全部责任的,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每次扣相关责任人100分;负主要责任的,扣50分,负次要责任的,扣30分。私自外借车辆的,每次扣相关责任人20分。车辆出本市必须报常务院长批准,未履行批准手续的,一次扣相关责任人20分,严禁警车在餐饮、娱乐等场所处停放,违反规定每次扣责任人50分。
3、凡发生涉枪、交通违章肇事、被盗、失火、失密等各类上报事故,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视情节每起事故扣相关责任人50-200分。
4、办公室按照卷宗归档标准严格把关,经检查发现不合格问题的,每处扣相关责任人10分;实物卷宗未按规定如期归档的,每件扣相关责任人20分,实物卷宗与电子卷宗不符的,每件扣相关责任人10分。经检查不合格的卷宗不得归档,如将不合格卷宗归档,每件扣档案员10分。在归档过程中发现不合格卷宗,给业务庭退回整改,每件给档案员加5分。
5、各部门网站信息员未按规定上报信息的,每次扣相关责任人20分。
6、部门或者部门人员因工作需要接入互联网的,必需报信息中心备案。未经允许擅自接入互联网的,每发现一次,扣相关责任人50分。
7、严禁将互联网与内部网络共同使用,发现同时使用两个网络的,每次扣相关责任人50分,并拆除相关设备。
8、各部门人员必须在每天下班时关闭计算机,发现长期开机的,每次扣相关责任人10分。
9、各办公室及小法庭的卫生管理由各业务庭负责。发现室内卫生不整洁,门窗没有关闭、电源没有切断的情况,每项次扣相关责任人5分;有破坏公共场所卫生行为的,每次扣相关责任人10分。
10、不爱护公共财物造成损坏的或因管理不善造成损坏的,除按价赔偿外,视情况扣相关责任人20分。任何部门、个人擅自安装使用大功率电器或私接电源的,每次扣相关责任人30分。
(五)纪检监察工作考核标准(由纪检组负责考评)
1、在年度工作中,被当事人举报有冷、横、硬、冲、拖或在接待当事人方式方法上有瑕疵的,一次扣相关责任人20分;二次扣相关责任人50分;三次扣相关责任人100分。
2、在年度工作中,有三件以上(包括三件)案件被群众举报有以案谋私等违法问题的,虽不能查实,但又无充分证据否定的,院纪检部门要对该案件承办人诫勉谈话。被院纪检部门诫勉谈话一次,扣相关责任人50分;被县纪检部门(包括市中院监察室)诫勉谈话一次,扣相关责任人100分;被市纪检部门诫勉谈话一次,扣相关责任人150分。
3、发生违纪事件,除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外,被我院通报批评的,扣相关责任人50分;警告处分的,扣相关责任人100分;记过处分的,扣相关责任人150分;记大过处分的,扣相关责任人200分。被县纪检部门(包括市中院监察室)通报批评的,扣相关责任人200分;警告处分的,扣相关责任人300分;记过处分的,扣相关责任人300分;记大过处分的,扣相关责任人350分。
4、发生违法事件,有工作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除按照《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三个办法”的工作细则(试行)》第三十一条补充规定的要求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外,扣部门负责人200分,扣主管领导200分。同时,对该部门实行一票否决,取消该部门年度评先选优资格。
5、对于我院纪检部门按照上级纪检部门要求调查我院有关人员及部门违纪情况,需要相关人员及部门报送卷宗、案件审理情况报告、找相关人员谈话的,各业务庭及相关人员必须予以配合。未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报送卷宗、审理情况报告以及未按要求的人员、人数到达指定地点进行谈话的,扣相关责任人20-50分。
6、违反我院制定的《业外活动管理办法》规定被举报查实的,除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外,视情节扣相关责任人10-100分。
7、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被举报查实的,除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外,视情节扣相关责任人50-100分。
8、非公务的午间饮酒每次扣相关责任人50分。杜绝酒后开庭,发现酒后开庭的每次扣相关责任人100分。凡接受当事人、律师吃请经举报查实的,除对责任人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外,每次扣相关责任人150分。
9、在执法中做到廉洁自律,拒礼拒贿的人员,院里要通报表扬,并根据报交到院纪检组的钱物情况,按数额多少给相关人员加50-100分。
(六)调研、宣传工作考核标准(由调研室负责考评)
1、调研工作考评
(1)各业务部门每月16日向本院调研室上报司法统计报表,迟报一日扣业务部门10分;报表内容有差错的,每处扣业务部门10分;漏报的,每少一张表,扣业务部门15分;当月不报的,每次扣业务部门50分。
(2)业务及综合部门每年至少完成一篇调研报告,并根据实际工作撰写经验材料。各业务庭根据案件审理情况每年至少完成司法建议及案例分析各一篇,完不成任务的,扣50分。调研文章或者经验材料(专项工作汇报除外)被县、市级有关部门采用的,每篇加100分,被省级相关部门采用或者发表的,每篇加200分,被国家级相关部门采用或者发表的,每篇加300分。(联名作者,每人得平均分)。
2、宣传工作考评
(1)宣传工作任务按每年的宣传工作规划执行,按照宣传规划超额完成任务的,宣传稿件(含信息简报,下同)被县、市、省、国家级宣传媒体采用的(市中院考核认可的媒体),分别奖励撰写人员50、100、200、300分;被《林甸法苑》季报、林甸法院网采用的加20分;信息被中院、省院转发的每篇加20分、30分;简讯被转载的加10-20分。
(2)未按照宣传规划完成宣传任务的,视新闻媒体的级别分别扣相关部门20、50、100、150分。
(3)政工科、纪检室、立案庭、审判管理办公室、执行局等全院各部门,应当按照《林甸县人民法院网建设方案》要求,及时采集录入信息,一次未完成的扣信息员20分、扣部门负责人10分。
(4)因工作失误被相关媒体反面曝光并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每件次扣被曝光部门50、100、200、300分。
(七)综合工作考核标准
1、政工部门工作人员考评(由政工科负责考评,目标管理考核委员会监督)
(1)全面完成人事劳资工作,未及时报送或报送有差错的,视情节每次扣相关责任人20分,扣部门负责人20分,未及时完成劳动工资、人事工资的调整、报批工作、职称评定的,视情节每次扣相关责任人50分,扣部门负责人50分。
(2)加强干部管理工作,未及时完善干部管理名册,对提职等方面的变化未能及时调整并报送到上级法院及县组织部门的,或在向县人大提请中出现差错的,每次扣相关责任人20分。
(3)做好法官等级评定工作,未按要求完成法官等级评定工作的,每次扣相关责任人20分。
(4)积极开展群团组织活动,未按要求组织工会、妇联、共青团活动及老干部工作的,每次扣相关责任人20分。
(5)强化干警的教育培训,未按上级要求及时完成干警学历教育、续职培训等项工作的,每次扣相关责任人20分。
(6)加强对人民陪审员的日常管理,在组织培训、审核工资中出现问题的,每次扣相关责任人20分。
(7)组织筹备院党组的民主生活会及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未按要求及时完成工作任务的,每次扣责任人20分。
(8)认真履行党支部职责,按县机关工委的要求组织支部活动。未做好入党积极分子及预备党员的培养考核工作的,每次扣责任人20分;未按时收取党费的,每次扣责任人30分;未做好支委会记录、支部大会记录、党小组会议记录、党课等基础资料完善工作,每次扣相关责任人50分。
(9)在上级机关组织的临时性大型活动中,协调全院各部门认真完成活动所要求的各项工作任务,受到上级机关及领导充分肯定的,每次给政工科加100分。
2、纪检部门工作人员考评(由纪检组负责考评,目标管理考核委员会监督)
(1)按时完成向上级法院及县级各部门的报表。不及时完成,每次扣相关责任人20分。
(2)按照上级部门规定期限完成案件的专报,并及时上报。不及时完成,每次扣相关责任人20分。
(3)按照我院相关规定,对违法违纪案件进行查处,并对违纪人员进行诫勉谈话。不及时完成,每次扣相关责任人20分。
(4)对领导交办、群众举报我院相关人员有违法违纪事项,经审查应该立案的应及时立案,不及时立案的,每次扣相关责任人50分。
(5)按照“六个一”的要求,接待、处理好群众来信来访。发生一次不文明接待情况的,扣相关责任人50分。
(6)在上级机关组织的临时性大型活动中,协调全院各部门认真完成活动所要求的各项工作任务,受到上级机关及领导充分肯定的,每次给纪检加100分。
3、办公室工作人员考评(由办公室负责考评,目标管理考核委员会监督)
(1)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作到账目清楚,款帐相符,收缴诉讼费及时、准确。出现差错的,视情节每次扣相关责任人10-100分。
(2)办公楼公共卫生应做到随时清洁,每天集中清洁1次,集中清倒1次垃圾,未及时清洁、清运垃圾,每次扣相关责任人20分。
(3)庭院草地、灯光等室外设备应当做到及时保养、护理。
及时对草地进行浇水、裁剪,如未按要求进行上述工作的,每次扣相关责任人5分。宣传标语及亮化设施做到规范、清洁,发现1处污损扣相关责任人10分。
(4)对档案实行规范化管理。手续不全查阅、外借档案的,每件扣相关责任人10分;符合借阅手续的2小时内办理完毕,迟延办理的,每件扣相关责任人10分。
(5)泄露审判机密的,每次扣相关责任人20分。遗失司法档案、财务档案、统计档案、会议档案及文件档案的,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每起扣相关责任人100分。
(6)印章、介绍信的管理及使用人员,违反印章及介绍信使用管理规定出现问题,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视情节每次扣相关责任人50-200分。
(7)信息中心做好法院局域网管理工作,保证局域网正常运行,非因技术原因造成局域网运行不畅,影响审判、行政等工作正常开展,每次扣相关责任人20分。在网上乱发各种有害或有碍观瞻文字的,每次扣相关责任人50分。
(8)办公室应对供电、供水、供暖设施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和维修、维护,因检查、维修、维护不及时、不到位造成安全隐患;造成供电、供水、供暖困难;造成灾害性事故的,视后果每次扣相关责任人50-100分。
(9)收发人员由于未尽职尽责造成邮件丢失或迟延送达的,视情节扣相关责任人10-50分。
(10)物质装备应当能够保障审判工作的需要,做到常检常修,因装备问题影响正常审判工作的,每次扣相关责任人10分。物质装备应当妥善保管,造成遗失的,视情节每件次扣相关责任人50-100分。
(11)在上级机关组织的临时性大型活动中,协调全院各部门认真完成活动所要求的各项工作任务,受到上级机关及领导充分肯定的,每次给办公室加100分。
4、调研室工作人员考评(由调研室负责考评,目标管理考核委员会监督)
(1)调研室按上级法院规定每月向上级法院、县相关部门提交本院司法统计数字,每迟报一日,扣相关责任人10分,错报一张表,扣相关责任人20分。
(2)调研室系宣传工作指导部门,及时协助各部门进行宣传,无故不协助的,每次扣相关责任人10分。
(3)协助各部门完成中院的司法统计任务,无故不协助的,每次扣相关责任人20分。
(4)负责完成向县人大进行年度工作报告的撰写及临时工作报告的任务,一次不完成的,扣相关责任人100分。
(5)完成临时性的向县委、中院审判工作总结及报告任务,少完成一次扣相关责任人20分。
(6)完成本院审判委员会的召集、记录工作,少完成一次扣相关责任人20分;记录差错的,每处扣相关责任人10分。
(7)为迎接上级单项工作检查,协助其它部门完成总结、汇报工作,每协助一次,加100分。
(8)积极探索审判方式改革,建议被本院采用的,每项加50分,被上级法院推广的加100分。
(9)积极向社会宣传法院工作成绩,稿件被媒体采用的,视情况每篇分别给调研室加20—200分。
(10)在上级机关组织的临时性大型活动中,协调全院各部门认真完成活动所要求的各项工作任务,受到上级机关及领导充分肯定的,每次给调研室加100分。
四、组织机构及考核办法
1、院设立目标管理考核委员会:院长担任组长,各副院长担任副组长,各庭、科、局、室、队长为委员会成员;目标管理考核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政工科,政工科全体为考核委员会成员。
2、院考核工作办公室负责综合部门考评的汇总工作。
3、各考核部门设立考评工作小组,由该部门负责人和内勤2人组成,在院考核委员会指导下工作,负责考核事宜及与各考核部门的协调。每月20日前对各业务庭进行一次考核,形成考核记录。在下一季度第一个月的30日前,各考核部门应形成本季度单项工作考核通报,由主管领导签发,并在网上公示。被考核部门对单项工作考核通报有异议的,在五日内向院目标管理考核委员会提出复议(逾期视为放弃或同意),院考核委员会五日内做出答复。异议成立需要变更时,做出通报的考核部门要及时修正,并将修正后的通报交政工科汇总。
4、各目标管理工作考核部门,季度考核通报中,每查出一处错漏,给该考核部门加5分。如未认真履行职责,被上级检查发现或被其它部门指出的,每处扣责任人、该考核部门负责人各10分。如未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进行考核、记录、通报,扣考核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各50分。
5、本办法由院目标管理考核委员会负责解释,本办法未尽事宜,或根据工作需要现有规定需修改调整的,由院目标管理考核委员会另行开会研究决定。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