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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发布时间:2014-07-26 15:42:32


刘希海:本院受理原告陈春香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望莲民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赵立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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