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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民事裁判司法权威受到的置疑及对策

  发布时间:2014-10-17 11:18:54


民事裁判司法权威是指司法机关的民事裁判在解决争议的活动中应当具有的权威性和公信力。树立和维护司法权威,既是我们党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需要,也是建设法治国家,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司法权威最终体现双方当事人对民事纠纷司法裁决的息诉服判效果,息诉服判率越高,法律权威就越高。从我院审理民事案件看,一审服判率在90%以上,可谓不低了。但是,公众对民事裁判存在很多质疑,在某种程度上,民事裁判的司法权威受到挑战,社会上一些不明情况、法律素质浅薄的人对民事司法裁判妄加议论,甚至贬低法律权威。本文就此情况进行调研,召开社区居民、村民,企业厂长、经理,教师等不同层次座谈会,并征求了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意见,现就民事裁判司法权威受到社会一些民众置疑进行深入剖析,就此提出一些粗浅看法及对策。

一、民事裁判司法威受到置疑的由来及表现。

民事裁决司法权威为什么会受到社会公众的质疑呢?通过对上诉案件、信访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以及社会公众反映,主要集中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民事双方当事人因纠纷到法院诉讼。一审裁决后,败诉方不服,不走上诉程序而是直接到最高院上访,有的到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或行政信访部门去上访,有的给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发短信,不真实反映情况,甚至夸大或歪曲事实。李某上访一案就是一个很好例证。李某是肇东籍人,中院指定我院审理,李某申请立案后,无故不交诉讼费被我院驳回,李某就直接去最高院上访,被我院花钱接回。当时,为了考虑到十八大期间信访稳定,我院又重新给予立案,缓交诉讼费。当案件进入审理阶段,办案人员深入当地调查取证,李某一看情况对他十分不利(他提供证据有瑕疵),他又提出办案人员回避,提出回避理由被驳回后,他又去最高院上访,类似这样做法三四次去北京,每去一次,我们花去近千元接他,最后他又到省市人大上访,在市人大调解下,以司法救助名义给了李某3万元生活困难补助,李某才息诉罢访。这起案件给社会能带什么样效果,就不言而喻了。

二是民事案件胜诉方申请法院执行,案件进入执行阶段,被执行人出现两种情况。其一,被执行人找不到,网上又不能通缉,其二,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能力,司法拘留最多15天,胜诉方赢了一张纸,实体利益没有得到保障,胜诉的当事人不满意,社会对法院印象不好,负面反映增大。就我院涉法上访中,由于执行不了或执行不能完全到位占涉法上访50%以上。正如社会上流传所说那样,到法院打官司,没完没了,赢了也是“一张白条”,何时能算真赢还得两说的。素质高的当事人理解法律规定和我国法治现实。素质差的经常来法院闹,特别是年龄超过七十岁的,知道法院对他也采取不了强制措施,闹得更凶。有的甚至闹到办公都难以办下去。刘某一案就是一个例子。刘某现年74岁,因对方钱钱,他起诉到法院,法院判他胜诉,对方又无能力偿还,他就经常来法院闹,要不法院给钱了事,要不他就经常来闹,在这种形势下,法院抉择难其可见了。

三是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以其判非监禁刑为条件对其被害人及家属进行部分赔偿或超额赔偿。这种情况多数发生在交通肇事案件和故意伤害案件。具体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被告无能力或者有部分能力,如果法院能判缓刑就进行赔偿或者由其近亲属带替现行赔付,否则,只就接受刑事处罚。这样被害人及家属得不到赔偿不满意,一则上访,二则接受被告人的条件。只有双方在赔偿方面达成协议,法院方可判缓。另一种情况是被害人及家属以高额索赔,才能允许法院对被告判缓,否则,也是采取闹访形式告法院。就目前接访机制和稳控形势而言,法院也只能顺从当事人的要挟——法院的妥协——社会的和谐地被默认的社会治理的模式。郑某一案就是一个典型例子。郑敏,女,50岁,因琐事被他人弄成轻伤,向被告人索赔20万元(实际费用不到2万元)。她去告过公安局、闹过检察院,作过法院。

四是愈越古稀之人的缠访,闹访甚至是讹诈。这类人明知自己无理,又知道和谐社会,法律对他无可奈何,就是在这样的大环境、大背景下,社会上有一部分人特别是年龄在70岁以上,语言过火,行为过激,要求过分,出尔反尔,每个法院都有几个,我院就有刘某、佟某、贾某,遇有重大节日,重要会议就去省进京上访,每个人进京一次,接访费15002000元(往返路费、住宿费),不满足要求就不回来。用群众话说,谁闹法院,法院就给谁钱,闹的越凶,得钱越容易。就这样,一方面花着钱,另一方面还得挨批评。轻者取消当年考评资格,重者还要给处分。逼着基层单位花钱买平安,这样一来,法官没信任,法院没威信,法律没权威。

二、对民事裁判司法权威置疑成因的剖析及透视

当前,在涉诉涉法案件中,确有极少数人闹访、缠访、讹访,无视法律威严,挑战法律底线,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面对这样有愈演愈烈的问题,我们进行深入走访调研,对这类案件、这部分人、这一社会现象客观地、历史地、系统地进行剖析,其成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构建和谐社会被人们误解、曲解涉诉涉法上访成气候始于本世纪初,兴于2004后,越级访、群体访、重复访、非正常访愈演愈烈。当事人认为,和谐社会真好,以人为本就得满足人的需求。自己的权益没有得到预期满足,我就得找、就得访、就得闹,一访一闹,多少都能得到点补偿,大闹多补偿,小闹少补偿,没有白闹白访的。对社会管理者来说,对和谐社会,特别是对和谐司法把握不好,拿不准。面对社会转型的各种矛盾凸显期,刑事案件高发期,敌对斗争复杂期,对司法怎么和谐,怎样才能体现和谐感到茫然。甚至出现人民内部矛盾用人民币解决,花钱买平安的论调。管理部门不敢管,不作为,已成一种社会通病。只要不出事,不上访就是最好工作标准。正如有的干部叹气说,和谐社会成就全了一些人,也带坏了一些人,社会秩序乱了,没人敢管事了。其结果是当事人闹访、缠访的无理要挟,社会管理部门、政法部门就妥协让步,最后以满足少部分人索求为代价,实现暂时的社会和谐稳定。

二是社会管理制度理想化,大同化我国人口众多,幅员广阔,区域发展差距大,城市与乡村差别大,人的素质差异大。我们的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的制定没能体现空间上的差别和人的差异。正是这种差别和差异存在,才导致人们对社会管理认同感和自觉性不一致。例如,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政策,经济富裕地区比经济欠发达地区落实的好。就人的素质来说,南北方差距很大。就黑龙江而言,与长江黄河一带五千年历史文化相比,文化落后,思想落后,经济落后。就上访当事人看,90%以上是文化不高,识字不多,年纪偏大,女性居多。用百姓话说胡搅蛮缠,四六不懂。面对这样素质低,既不懂情,又不讲理,更不守法当事人,我们采用过于理想化、人性化制度来规范他们,教育他们,管束他们显然是无济于事的。正像上访人刘某所说:“法律都管不着我,你能把我怎样,他现年74岁,治安管理法规定七十岁以上人不适宜羁押。他就靠这一条,不知羞耻,胡搅蛮缠,他来法院一访,几个干警围着他转,软的不行,硬的也不行,法院威严被他弄得一扫而光。

三是社会舆论宣传有些偏颇,一头倒现在社会媒体宣传的都是政法干警蛮横执法,违规执法,徇私枉法等负面报道宣传,对于不守法,不遵法,甚至以身试法者不做任何报道。正因如此,一些人越闹越凶,有的闹访者之间相互传送闹访取胜的经验,有的结成利益同盟,还有的利用自媒体时代互联网传输功能,造谣诬陷诽谤社会管理者和政法工作者,以便在社会造成我们各级党政机关和政法各部门不作为,滥作为现象。正是由于媒体舆论不公道报道宣传,在社会公众看到和听到都是我们管理者和执法者反面典型,负面效应。如果我们的媒体能够及时、客观、真实地报道一些无理讹访,经常缠访,装病闹访和躲避债务、拒不偿还债务社会“老赖”,起码让公众看到社会的真实性,媒体的宣传的公平性。否则,我们社会的公平正义怎么去体现,又有多少人敢仗义执言去维护?国家的治理者,社会的管理者没有职业和权利保障很难承担起应有职能和责任。我们提倡的敢于担当精神难以落到实处。

四是社会管理滞后,创新不足随着社会各项改革不断深入推进,计划经济管理体制完全被市场经济管理体制所取代,社会管理体制尚没有找到完全适合我国国情的管理模式。过去乡(公社)、村(大队)、屯组(生产队)都有管理社会职责和权能,过去一些矛盾纠纷不用到县级政府和司法机关绝大多数在乡村两级就可以得到解决,现在不行了。村屯级管理功能完全丧失了,出现上访,村一级只有看护责任,而这种责任不是功能化而是感情化,群众有事不去找村上,而是直接找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更多的是县级人民政府。乡镇政府有管理责任,但没有明确具体管理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计划经济时代靠罚(扣工分)和办学习班,市场经济不允许了,而群众觉悟却没有随着市场经济发展而提高。县城里的街道办事处亦是如此。随着城市棚户区改造推进,因拆迁引发矛盾上访又积压在县政府和基层法院层面上来。这里既有拆迁工作方式方法问题,又有拆迁政策问题,更有市民素质和觉悟问题。前两个问题容易解决,而后一个问题难以解决。要解决民众素质问题一需要时间,二需要制度保障。另一个原因就是我们社会管理者(包括政府部门和具体人)和政法工作者适新应变能力,群众工作能力亟待提高,急待加强。否则,就会延缓社会治理,国家治理进程。I

三、解决民事裁判司法权威受到置疑的建议和对策

面对民事裁判司法权威受到社会上一些公众的置疑,是客观的,也是可以理解的。如何破解这一实际问题,消除社会上一些负面影响是解决问题核心所在。根据近几年的司法实践,树立民事裁判权威,让人们自觉地遵法、守法、执法,必须从顶层设计,修改法律法规,调整充实力量,措施保障四个方面入手,着力抓好以下几项四个方面具体工作。

第一,坚持顶层设计与底层实际相结合,相适应顶层法律制度制定既要考虑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差距(南北差距和东西差距),又要考虑不同区域民众素质差距(文化素质和法律素质差距)。适当放宽省级立法权或者区域性立法权。由于我国区域差别大,民族习俗不同,很难用一部民法典解决地域辽阔,民俗固化,素质差异等诸多因素而产生矛盾纠纷。因此,顶层设计法律制度必须从我国国情实际出发,从我国公民基本素质出发,制定适合中国国情和公民素质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切不可照搬西方法律模式和法律规则。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借鉴与实践相结合,是取得一切胜利法宝。

第二,坚持执法者依法办事与守法者以法行事相结合措施相配套中央提出建设法治国家、法治社会、法治政府,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一体推进,如何把中央精神落到实处关键是执法者怎么执法,守法者如何守法。一要加大各级行政机关,执法机构普法和执法力度。特别是行政机关依法决策,依法办事,依法处理纠纷必须形成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普法要有真效果,做到形式与内容统一,行为与效果统一。执法要严肃、要公正、要规范,做到执法者的言行必须体现国家的尊严,执法者违法必须严厉惩罚,严肃处分,严加管束。二要加大全体公民普法力度、形成遵法、守法无尚光荣的良好氛围。全民普法要从小学生开始,编入教材,纳入课本,作为义务教育必修课,进而从小把公民培养成具有一定法律修养的人。对成人的普法要分类推进。对不讲道理,不守法律,不听教育极少数人要集中办班,集中学习。达到认识有提高,学习有效果,学后有表态。通过强制学习,改造少数人,教育大多数,进而净化社会风气。

第三,坚持创新法治与完善法制结合,相补充用法治思维治理国家,治理社会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和关键环节。我们的法治思想和法治思维只能借鉴学习西方先法治模式,切不可照搬照做。法治创新既要体现人权,更要体现法权,不能因讲人权而失去法律的威严。尽快修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现法律权威性和强制性。从司法实践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纳入修改内容;一是民事诉讼中的被告,证人必须到庭,无故不到庭强制到庭。被告找不到可以网上通缉。二是民事诉讼进入执行环节被执行人找不到可以网上通缉,无可供执行财产司法拘留不少于30天。三是无理缠访、闹访70岁以上者行政拘留710天,凶闹者可拘留10 15天。改变治安处罚法70岁以上不宜拘留条款,治安拘留最长可达30天。四是降低民事诉讼中伪证罪门槛。对民事诉讼中作伪证最低司法拘留57天,影响较坏,情节恶劣的可处拘役16个月。五是民告官所涉及行政官员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组织部门视其情节分别给予行政记过和撤职的处分。

第四,坚持能动司法与被动司法相结合,相促进法院作为民事纠纷最后裁决者,遵循原则是居中裁判,不诉不理。由此,导致一些法官坐堂办案,机械办案,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为适应以人为本,建设和谐社会需要,应把能动司法纳入民事审判一项原则,以主动了解案情,搜集证据,来弥补被动司法的不足,以此改变仅靠单一庭审质证、认证判断是非。同时,能动司法可以有效解决证人不到庭以及伪证等影响公正判决的不利因素,使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相一致,相统一。还可以解决举证规则中在有限期限内当事人无法或难以做到的事情,更加体现司法亲民、为民和利民。

第五,坚持司法裁判与司法救助相结合,相支撑解决民事裁决司法权威很重要一个因素司法救助能否及时,能否到位,能否有保障。没有司法救助的支撑,一个再公正司法裁决就是一张白纸。由于我国区域发展不平衡,财政实力相差悬殊,有的地方保工资都很难,再拿出一笔钱用于民事或刑事救助谈何容易。所以,从中央财政到省级财政都应将司法救助列入专项,实行基金滚存制,或者以慈善募捐形成基金逐年积累,专门用于民事和刑事被害人的生活救助,以此体现法治国家,法治政府的社会治理模式和人权社会管理模式。

第六,坚持审判队伍内部提质和外部充实相结合,相衔接目前,审判队伍存在两方面问题,一方面是现有队伍结构不合理。主要是三多三少,即年龄大的多,年龄小的少;中师文化的多,法律本科的少;老干警多,新干警少,有的法院十几年没进一个人,对这部人坚持在职培训,集中轮训,以会代训,以考促学等方式提高业务素质。另一方面,审判队伍门槛过高,通过司法考试的轻易不到基层来,特别是贫弱县(市)更没人来。解决审判队伍资源问题,一靠整顿现有人员,把不适合从事审判工作人员分流出去,倒出一批空编;二靠降低司法门槛,从政法院校本科毕业生中通过考试招录一批,以省为区域范围招录基层法院审判人员,就近就地原则录取。这样可以解决招录人员生活之忧。只有这样才能解决审判队伍年龄老化,青黄不接和人才短缺的问题。

责任编辑:裴景田     

文章出处: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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