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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望奎县法院离婚案件的调研报告

  发布时间:2014-12-03 10:53:53


    近年来,望奎县法院离婚案件在民事案件中占有很大比例。离婚案件长期居高不下,已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社会问题。针对离婚案件的一些新情况、新特点,我通过对望奎县法院近五年的离婚案件的调研,分析成因并提出对策,供大家在审判此类案件上参考。

    一、近五年审理离婚案件情况

    2010年至2014年第三季度,望奎县法院共审理民事案件3989件,其中离婚案件1963件,占民事案件总数的49.2%。五年的具体情况如下:

    2010年,民事案件688件,离婚案件390件,占56.6%;

    2011年,民事案件819件,离婚案件372件,占45.4%;

    2012年,民事案件863件,离婚案件423件,占49%;

    2013年,民事案件807件,离婚案件378件,占46.8%;

    2014年,民事案件812件,离婚案件420件,占51.7%。

    从上述离婚案件统计数据,不难看出,离婚案件在民事案件占的比例接近一半,且一直居高不下。

    二、主要特点和成因

    (一)结婚短时间离婚的增多

    结婚后一二年离婚的占一定比例。有一部分是由于婚前相处时间短,男女双方缺乏足够了解便草率结婚,这种感情基础薄弱的婚姻,经不起考验,一旦发生矛盾冲突,使婚姻解体。此类婚姻多是经人介绍相识的。还有一部分青年男女婚姻观念不端正,责任担当偏弱,对婚姻缺乏忠贞观念,也存在着“闪婚”、“闪离”现象。

    (二)外出打工人员离婚增多

    在近几年农村法庭审理的离婚案件中,外出打工人员离婚增多,他(她)们到城市接触到一些新事物和新理念,思维方式、生活习惯、价值取向都较过去有很大改变,给以前相对稳定的婚姻带来很大冲击。由于夫妻长期分居,有的打工人员不能忍受一个人的寂寞,经不起外界的诱惑,另求新欢,以致婚姻走向破裂。

    (三)女方起诉男方离婚案件增多

    从近几年的离婚案件中,随机抽取50%的案件,女方起诉的离婚案件占居多,每年都70%左右。这种情况表明,女方作为原告起诉离婚,一方面反映了现代女性自我保护的法律意识、权利意识增强,另一方面也说明由于家庭暴力等因素引起的离婚案件在不断上升,妇女维权仍任重而道远。

    (四)婚外恋和第三者导致离婚增多

    随着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社会生活方式的多元化,传统的婚姻观念发生变化,导致一些人不再满足于平淡的婚姻生活,外遇问题成为引发离婚的又一主要原因。特别是近年来因网络交往引发的婚外恋,男女出轨导致婚姻的破裂,使离婚案件明显增多。

    (五)法院审理调解结案增多

    由于社会的进步,人们的观念越来越开放,离婚的当事人在诉讼中的表现比过去要冷静和理智,能够以正常的心态对待离婚,双方情绪相对平和,严重对立、死缠烂打的逐渐变少,离婚案件一般可以在平稳的诉讼环境中进行,调解工作容易开展。尤其是结婚时间短的离婚案件,调解率较高,一方面年轻人思想开通,好和好散;另一方面由于夫妻打闹、分居,对和好无望,于是理智地选择结束婚姻。

    三、审判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一)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较低

    一些离婚的当事人文化层次低,法律意识淡薄,导致诉讼能力差,使法官审理案件造成一定难度。特别是一些女当事人,认为有法院给作主就行,不懂如何运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所举证据不足,难以实现诉讼目的。有的庭审质证、辩论能力差,过分纠缠细枝末节,诉求表达不清。

    (二)公告送达、缺席审理案件增多

    一种是由于一方长期在外打工,不与家人联系,处于下落不明状态,法院采取公告送达而缺席开庭;一种是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缺席开庭;也有当事人为达到离婚目的,故意隐瞒在外务工一方当事人的有关真实信息,使对方无法到庭。缺席审理,未到庭一方未答辩,法庭仅凭原告提供证据和陈述,难以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难以查清财产状况,可能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甚至导致案件结论的错误。

    (三)当事人取证难度大

    离婚诉讼解决的是人身关系,夫妻感情如何只有当事人本人最清楚。此类案件证人少、且不愿作证,原、被告个执一词,使法官无法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婚续间的债权债务,因借款合同不完备,特别是向亲友借债,往往因证人的利害关系难以认定;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过错行为导致离婚的,证据更是难以合法取得,由于证据不足,有过错一方未能受到应有惩罚,无过错方未能得到有效保护。

    (四)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出现新情况

    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认定难度加大。多数当事人对离婚无异议,但在财产分割上争执不休。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惜采取转移、隐匿财产、虚报债务等手段,有些证据难以查明,难辩真伪,给公正审理案件带来难度。近几年,农民给儿子、儿媳在城里买楼,夫妻按揭贷款买楼等,一旦夫妻离婚,处理难度大,尽管“婚(三)”作了一些规定,审判实践中有些还不好把握。

    四、几点建议

    (一)加大调解力度

    实践证明,调解已成为解决离婚纠纷最佳方式。《婚姻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这就表明调解是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调解的目的就是要防止当事人草率离婚,以及妥善解决因离婚而产生的其他纠纷。一是应当在有和好可能的基础上进行调解,掌握双方离婚的原因及动机,抓住重点,全力化解;二是在面对当事人心理压力的时候,法院更要充分发挥调解功能,要及时发现新情况,控制当事人的情绪,耐心、细心、专心地进行调解。

    (二)要坚持能动司法,深入实际查明案情

    一是对当事人难以举证的,审判人员要深入下去调查取证,调查取证的同时,也可以通过基层组织、亲友做当事人和好工作;二是选择典型案件,采取巡回审理的方式,到案发地开庭,庭审中注重宣传法律,做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三是对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缺席审理的案件,审判人员要到当事人所在地的基层组织调查核实情况,调查当事人的近亲属,查清当事人的感情状况,财产和子女等,为公正准确审理案件打牢坚实基础,避免出现错误结论。

    (三)做好庭前指导和释法解疑

    一是在立案环节,做好立调工作,坚持做当事人思想工作,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尽力做和好工作;二是指导当事人举证和风险提示,提高当事人的诉讼能力,向当事人发送诉讼须知和诉讼手册,以及婚姻法、司法解释,让当事人了解相关法律规定;三是做好证据交接和当事人地址确认等相关工作,保证诉讼顺利进行;四是做好释法解疑,解答当事人提出的相关问题。

责任编辑:林 木    

文章出处: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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