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是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依法治国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大政方针,具有极其重要的全局指导性。坚持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也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执法为民是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必然要求和体现。能不能坚持执法为民是衡量每个政法干警政治上是否合格的基本标准。公平正义理念的提出,有力的证明了我们党司法制度的健全和完善。实现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最根本的就是牢牢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切实履行好人民法院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捍卫者的职责使命。服务大局就是每一名政法干警要胸怀全局,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高效履行职责。在审判实践中,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应处理好以下六种关系。
一要正确认识和把握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关系。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和精髓。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这是我们党在总结社会主义国家兴衰成败的经验,特别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法制建设的经验,借鉴现代法治理论合理成份的基础上形成的基本信念,是我们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最高原则,是社会主义法治区别于资本主义法治的本质特征。社会主义法治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方向,必须保证广大人民群众充分行使民主权利。社会主义法治的主体是人民,依法治国就是人民治国、民主治国。法律作为社会上层建筑的一部分,体现着一个国家的阶级性和政治思想,反映的是阶级的利益,必须与一个国家的国情相适应。西方司法理念能够适用于资本主义国家,却不完全适用我国,因为我国并没有经历资本主义社会阶段,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是一个完整、先进的现代司法理念的科学体系,是符合我国国情的科学的法治理念,我们要在这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中,进一步坚定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先进理念的信心,要认识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现行西方先进的法治理念同样优秀,在我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任何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都要表达人民的意志,维护人民的利益,接受人民的监督。我们只有全面把握这一核心理念,才能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内涵,自觉地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的正确方向,科学地识别和借鉴现代法治的形式和要素,吸收其合理成份,丰富和发展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容,推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
二要正确认识和把握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与执行国家法律的关系。法院作为党领导下的国家机关,既要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又要执行国家法律,从根本上说,两者并不矛盾,是一致的。党的执政地位决定了党的重大方针政策必然要通过国家制定为法律,即党领导人民制定法律,同时党也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一方面,国家法律往往是党的政策的定型化、法制化,是党的政策实施的保障;另一方面,党的政策是制定国家法律的依据和指导方针。在倡导法治的条件下,把党的政策与法律对立起来,认为党的政策是法治化的阻碍,否定党的政策对法治化进程的指导作用是错误的;相反,认为政策就是法,不严格依法办事也是错误的。
三要正确认识和把握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独立审判的关系。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人民法院必须接受党对法院工作的领导不动摇,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党的领导下依法独立审判。在我国,我们的国情就是中国共产党始终处于执政党的地位。法院、法官受政党尤其是执政党的影响是一种十分正常的政治现象,在世界各国都普遍存在,所不同的只是表现的方式不同而已。因此,在任何国家,均不可能存在完全的司法独立,司法独立只是一种相对的独立。在我们国家,党对法院工作的领导是一种政治上的领导,是路线、方针、政策的领导,是政治、思想、组织的领导,不仅不影响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案件,而且还有力地保证了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工作的开展。全院法官和工作人员必须切实增强党的观念,始终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决不动摇。要增强党员意识,时刻意识到自己不仅仅是人民法官,还要时刻牢记自己是一名共产党员;不仅要模范遵守法律,还要严格遵守党章。要学会运用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方法分析社会现象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坚决反对那些打着依法治国和“司法独立”幌子否定党的领导、打着司法改革旗号否定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利用司法个案炒作诋毁党和政府形象的错误言行。要充分发挥党组织和共产党员的作用,抓好机关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机关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先锋模范作用。
四要正确认识和把握服务大局与严格依法履行职责的关系。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人民法院和法官依法履行职责的根本目标是保障和服务大局,不能不顾大局去发挥职能。要坚决防止和纠正单纯业务观点,孤立看待审判工作,割裂审判工作与改革发展、与党和国家大局的关系,脱离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与和谐社会建设大局等错误思想和做法。服务大局的重要手段和前提是依法正确履行职责,不能离开审判职能去“服务”大局。要防止和纠正把服务大局单纯理解成只讲服从、不顾审判工作规律和特点、消极被动、无所作为等错误思想和做法。审判工作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就是要把每一起案件的处理放到党和国家整体工作大局中去考虑,放到维护社会稳定、社会和谐、社会公平和正义中去考虑,放到维护宪法、法律和法治的权威中去考虑。各级法官要坚持法治的统一性原则,敢于抵制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增强抗干扰能力。办案中遇到困难和障碍,要及时向主管的院庭领导报告,或者向党委汇报,争取领导支持和协调,既不能拖着不办,又不能鲁莽蛮干;既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又要有政治敏锐性,讲究工作的方式方法。
五要正确认识和把握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要坚持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内在一致性,要坚决反对和防止只讲法律效果不讲社会效果,机械办案,机械执法,就案办案的倾向。肖扬院长指出,法官必须真正熟悉民情、了解社会,掌握党的大政方针和国家法律的精神实质,并自觉地运用于案件的审理之中,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两种效果的最佳统一。要在办案中正确认识和把握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关系。只有程序公正,才能保证实体处理公正,也才能体现出更好的社会与政治效果。因为程序正义是客观的、可以遵守的,更容易操作的,而实体正义往往是模糊的,难以作出判断的。程序正义能够吸收不满情绪,法官按规定程序办了,当事人充分参与了,就减轻了不满。当然,法院的判决永远也不会使人们都满意。司法实践中追求绝对的实体正义是不可能的,只有程序正义,才能最大限度地保证实体正义。因此,司法实践中应当确立程序正义优先的司法理念。
六要正确认识和把握公正司法与司法为民的关系。公正是司法工作的核心和灵魂。司法为民,是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对司法工作的必然要求,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在司法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司法工作始终保持正确政治方向的思想保证。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利益是司法为民的核心,只有坚持以人为本、司法为民,弄清为谁司法、靠谁司法、怎样司法这个根本问题,才能保证正确履行职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要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满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切身利益,作为法院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在诉讼中尽量便民、利民,推出司法便民利民的新举措,落实司法为民的具体要求。要着重在方便群众诉讼、做好信访申诉工作、加强诉讼指导、提高办案效率、加强诉讼调解、加强执行工作,加强司法救助、推进审务公开等方面下功夫,切实解决群众“打官司”难的问题。特别要加强裁判文书的说理和判后答疑工作,取得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