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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称借款是赌债 未举证据输官司

发布时间:2015-05-15 15:13:58


日前,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周某归还原告孙某借款1万元。

    2014年5月,周某书写了借条一张,载明:“本人因资金周转不灵,向孙某借款1万元整”。周某在此借条上签上自己的名字及借款日期,后交由孙某收执。此后,孙某经多次讨要借款未果,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周某归还借款。在诉讼过程中,周某承认借款事实,但辩称该笔借款为周某用于赌博,系赌债,属于非法债务,不应受法律保护,请求法院驳回孙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之间的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孙某与周某的债权债务关系有孙某提供的书面证据借条为凭,借条上有周某亲笔签名予以确认,其证据形式符合法律规定,周某与孙某的借贷关系,事实清楚,应予以认定,周某应归还所欠款项。周某主张该笔借款系因赌博引发的非法债务,是赌债,但其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赵立国    

文章出处:安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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