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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德阳强迫卖淫罪

发布时间:2015-06-29 08:36:55


(一)基本案情

    2009年6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史德阳(男,汉族,1987年5月生,初中文化,农民)以同他人谈恋爱为手段,诱骗刘某(15岁)、徐某(16岁)、王某某(16岁)后,又以看管、殴打、恐吓等手段先后强迫上述3名少女多次卖淫,从中获利2000余元。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史德阳强迫未成年人多人、多次卖淫,其行为构成强迫卖淫罪。据此,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人史德阳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三)案例评析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会给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的伤害。本案中,审判人员一直坚持保护隐私和不伤害的原则,避免对未成年被害人造成“二次伤害”。对于受伤害的未成年人,审判人员对其进行心理辅导,帮助其克服心理障碍,促使其健康、阳光地回归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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