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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故意伤害案

发布时间:2015-06-29 08:39:21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男,汉族,1999年4月生,初中文化,学生)系宁津县某中学学生,2012年12月14日因琐事与同学李某甲发生口角,继而打斗,李某用在教室里捡来的木棍将李某甲打伤,李某甲因此住院治疗,后经法医鉴定为重伤。案发后,李某认识到自己的冲动带来的严重后果,主动向李某甲道歉,双方的家长也要求和解。李某在家长的帮助下赔偿了李阳的医疗费等损失并得到了谅解,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

    (二)裁判结果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李某犯罪时刚满十四周岁,不满十五周岁,系未成年人,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且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李某在庭审中坦白认罪,系初犯、偶犯。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愿严格履行家长的监管责任,充分发挥家庭的教育和保护作用。社区矫正管理局也同意对被告人李某适用监外执行,同意接收其为社区矫正对象。综合上述法定、酌定情节,对被告人李某决定适用缓刑。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三)典型意义

    本案运用圆桌审判模式审理的同时,将被告人席位的设置由原来审判台的对面,移到审判台左侧辩护人与其法定代理人中间的位置,增强未成年人对司法活动的信任和改过自新的信心,帮助他们顺利回归社会。

    本案的另一典型特点是未成年人的刑事和解程序的运用。两个未成年人在双方父母的陪伴下,在法官的主持下,未成年被告人当面向被害人道歉,被害同学对被告人予以谅解,二人之间的矛盾彻底化解,友情重新恢复。审判过程中,法庭还委托社会调查员对未成年人进行调查,并出具了书面的社会调查报告,认为对李某适用缓刑不会危害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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