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的时候,审判长应当完成以下工作:
一、审判长宣布开庭、传被告人到庭后、查明:
1.姓名、出生日期、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住址,或者被告单位的名称、住所地、诉讼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2.是否受过法律处分及处分的种类、时间;
3.是否被采取强制措施及强制措施的种类、时间;
4.收到起诉书副本的日期;有附带民事诉讼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收到附带民事起诉状的日期。
【提示】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依次进行下列工作:
①受审判长委托,查明公诉人、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
②宣读法庭规则;
③请公诉人及相关诉讼参与人入庭;
④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
⑤审判人员就座后,向审判长报告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已经就绪。
二、审判长宣布:
1.宣布案件的来源、起诉的案由、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姓名、是否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应当宣布理由]。
2.宣布7种人员名单:
(1)合议庭的组成人员;
(2)书记员;
(3)公诉人[开庭后公诉人未到庭不得举行审判、可以裁定延期审理];
(4)辩护人;
(5)诉讼代理人【最高院司法解释没有规定】;
(6)鉴定人;
(7)翻译人员等诉讼参与人的名单。
三、审判长应当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1.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回避;
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勘验、检查;
3.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的陈述。
四、审判长应当询问回避申请:
1.审判长应当询问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是否申请回避、申请何人回避和申请回避的理由。
2.同意、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及复议决定:
a.由审判长宣布,并说明理由。
b.必要时,也可以由院长到庭宣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