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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监视居住的被告人具有哪些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逮捕?

  发布时间:2015-11-18 15:27:19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条规定: 被监视居住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逮捕:

(一)具有前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或者通信,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或者通信的;

(四)对因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因怀孕、正在哺乳自己婴儿而未予逮捕的被告人,疾病痊愈或者哺乳期已满的;

(五)依法应当决定逮捕的其他情形。

责任编辑:赵庆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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